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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大车驾照开摩托车是否违法?昨日本报刊发的《一起事故“撞”出法律适用难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陕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交警部门可以就此案拟向上级部门提请司法解释。 连日来记者采访了多名身在事故处理一线的民警。西安交警三大队事故民警谭建平认为,此案件点出了法律实践中法理与实际操作不完全一致的问题,这也让民警在办理具体 此类案件时存在疑惑。他个人认为肇事者卢某应被认定为无照驾驶,尽管这不影响事故定责。与之持相反意见的是处理该案的户县交警大队事故中队长张鹤。他认为该案件要具体看事故发生时的各要件因果关系,而不是简单地认为有照无照。以他为代表的多名干警认为卢某是有照驾驶,只是准驾车型不符罢了。 与办案民警观点争论相仿的是,许多市民也纷纷争论。手机号为131××××1310 的王先生认为有汽车驾照就可以驾驶摩托车,因为两者已经具备了相通的操作原理和交规常识。西安市地税局高军则认为肯定是违法的,因为准驾车型有明确的规定,并非像电脑一样可以从上至下兼容,因为方向盘式难度大就可以“兼容”难度小的手把式摩托车,这样认为的读者认识有点肤浅。本报法律顾问徐练民则认为:此条件在具体操作即事故定责中不出现争议不等于在法理上就没有争议。《条例》施行时明确是无照驾驶,《交法》施行后反到产生争议,证明法律制定时有些疏漏。 记者为此专程赴陕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事故处采访。该处处长南雄明确表示,该案件在性质上可以认定为无照驾驶,但在实际操作中却不能简单地按此操作,这就是法理与实际操作的完全融合问题。可以明确的是,按照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规定,方向盘式驾照与手把式驾照是不能互通的。对于该案件中遇到的法律适用难题,由于《交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通过的,公安部不经委托指派无权做出相应的法律解释,因此交警部门可以就此案件逐级向上级部门申请进行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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