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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59号令)关于对国有资产依法实施行政管理和对企业财产的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向政府出资参股企业派遣董事、监事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由政府或代表政府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控股或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可由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党管干部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向企业派遣相关领导干部担任董事、监事职务,办理程序为:由所在单位的党组织研究提出意见,报上一级党组织审批同意后,再按有关法定程序履行手续。 二、凡在经济实体中担任董事、监事职务的领导干部,其任期要与所任党政机关领导职务的任期同步,如因工作调动、离退休等原因免去现任职务的,同时免去其在经济实体中所担任的职务;凡在在建项目中担任指挥长或工程质量负责人等职务的领导干部,其任期与工程项目同步,即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由任职部门免去其在建设项目中所担任的领导职务。 三、凡经批准担任上述职务的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一律不得在经济实体中领取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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