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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行外汇业务的不断发展,业务领域不断拓宽。近一阶段,不少分行陆续向总行报告申请开展境外投资业务,为加强对这项业务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管理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境外投资是一项风险大、政策性强的非经常性业务。各行开展境外投资,必须事先书面报经总行批准后,方可进行对外谈判和签订意向性协议,未经总行批准同意,各行不得与外方签订任何形式的意向书。 二、各行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及业务发展规划,向总行报告或推荐境外投资项目。 三、在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开展境外投资业务的分行,必须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总行补报有关材料。 四、由于境外投资业务风险大,为防范风险,保证我行外汇资金的安全使用,总行正在着手研究境外投资业务管理办法。在管理办法尚未公布之前,各行开展境外投资业务必须严格遵守本通知的各项规定。 以上规定,请转知所属,严格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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