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什么是汽摩通 | 帮助中心 | 名片频道
 
我要采购
我要销售
产品库
企业名录
行业资讯
展会推荐
中文版 |英文版|
汽配企业 | 摩配企业 | 国内展会 | 国外展会 | 政策法规 | 市场研究 | 贸易资讯 | 企业新闻
国内生产商 | 国外经销商 | 国外零售商 | 产品图片 | 香车美女 | 名车欣赏 | 行业招聘 | 新手上路
 您所在的位置:汽摩配首页 > 新闻频道 > 涉外法规 >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2)
作者:中国汽摩…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30
第二十五条  技术进口合同的让与人应当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约定的技术目标。
     第二十六条  技术进口合同的受让人、让与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保密范围和保密期限内,对让与人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
     在保密期限内,承担保密义务的一方在保密技术非因自己的原因被公开后,其承担的保密义务即予终止。
     第二十七条  在技术进口合同有效期内,改进技术的成果属于改进方。
     第二十八条  技术进口合同期满后,技术让与人和受让人可以依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就技术的继续使用进行协商。
     第二十九条  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性条款:
     (一)要求受让人接受并非技术进口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非必需的技术、原材料、产品、设备或者服务;
     (二)要求受让人为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技术支付使用或者承担相关义务;    

  (三)限制受让人改进让与人提供的技术或者限制受让人使用所改进的技术;
     (四)限制受让人从其他来源获得与让与人提供的技术类似的技术或者与其竞争的技术;
     (五)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的渠道或者来源;
     (六)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产品的生产数量、品种或者销售价格。
     (七)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利用进口的技术生产产品的出口渠道。
         第三章  技术出口管理
     第三十条  国家鼓励成熟的产业化技术出口。
     第三十一条  有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技术,禁止或者限制出口。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或者限制出口的技术目录。
     第三十二条  属于禁止出口的技术,不得出口。
     第三十三条  属于限制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未经许可,不得出口。
     第三十四条  出口属于限制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收到技术出口申请后,应当会同国务院科技管理部门对申请出口的技术进行审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限制出口的技术需经有关部门进行保密审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技术出口申请经批准的,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发给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
     申请人取得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后,方可对外进行实质性谈判,签订技术出口合同。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签订技术出口合同后,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技术出口许可证:
     (一)技术出口许可意向书;
     (二)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三)技术资料出口清单;
     (四)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对技术出口合同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技术出口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
     第三十八条  技术出口经许可的,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技术出口许可证。技术出口合同自技术出口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条  对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管理。
     出口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不以登记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第四十条  出口属于自由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技术出口合同登记申请书;
     (二)技术出口合同副本;
     (三)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技术出口合同进行登记,颁发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第四十二条  申请人凭技术出口许可证或者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办理外汇、银行、税务、海关等相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许可或者登记的技术出口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办理许可或者登记手续。
     经许可或者登记的技术出口合同终止的,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技术出口管理职责中,对国家秘密和所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五条  出口核技术、核两用品相关技术、监控化学品生产技术、军事技术等出口管制技术的,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进口或者出口属于禁止进出口的技术的,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口或者出口属于限制进出口的技术的,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非法经营罪、泄露国家秘密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区别不同情况,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或者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并可以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第四十七条  擅自超出许可的范围进口或者出口属于限制进出口的技术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区别不同情况,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或者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并可以暂停直至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第四十八条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或者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并可以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第四十九条  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技术进出口许可的,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吊销其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暂停直至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第五十条  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的,由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吊销其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暂停直至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第五十一条  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所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照刑法关于泄露国家秘密罪或者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  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受贿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对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作出的有关技术进出口的批准、许可、登记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公布前国务院制定的有关技术进出口管理的规定与本条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1985年5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和1987年12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88年1月20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同时废止。





        相关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经济技术开发区进出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货物许可制度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1)
        分类信息
 ·发动机系统 ·燃油系统 ·冷却系统 ·进排气系统 ·点火系统
 ·空调系统 ·传动系统 ·悬挂及转向系统 ·车轮与制动 ·操纵装置
 ·外观件 ·内饰件 ·电器 ·汽车用品 ·汽车工具
 ·常用易损件 ·其他相关 ·摩托车用品 ·摩托车工具
        图片新闻

车模眼神诱惑

意大利Covini六轮跑车

未来的手提汽车

未来的手提汽车
 
  视觉焦点

2008年11月广州车展首
  点击排行
 2008年11月4日美国拉斯维加斯汽车零部
 颠覆人们想像的九大汽车新科技
 首届汽车汽配订货会在湖北十堰隆重开幕
 中国摩托车电子产业链盟动协同创新
 轮毂——让改装进行到底的开始
 2008年 8月26日俄罗斯法兰克福汽摩配展
 改装车模——媚动上海汽车改装博览会
 Lorinser奔驰精装车    助阵2008上海改
 广东东莞车展5大亮点装点十一黄金周
 混合动力也跨界 从菲尔普斯泳衣到凯迪
  焦点新闻
· 2008年10月第64届全国汽
· 2008年11月中国国际汽车
· 2008年11月4日美国拉斯维
· 轮毂——让改装进行到底
· 改装车模——媚动上海汽
· Lorinser奔驰精装车    
· 创立达科技推出新一代微
· 八成品牌续签2008年上海
· 2008上海汽车改装博览会
· 2008年7月法兰克福(墨西
  焦点广告
   
广告刊登:0577-65833319 客户服务:0577-65833319
关于中国汽摩配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帮助中心 | 友情链接
客服:0577-65833319 客服传真:0577-65822619 汽摩通咨询热线:0577-65833319
版权所有 中国汽摩配网 浙ICP备06055174号 广告经营许可证:3303244000046
Copyright © 2003-2007 cnqmp.com. All Rights Reserved